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著名的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告诉我们,办案不能机械、盲目地遵从硬性规则,而无视社会现实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办案经验十分重要,它直接源于活生生的现实社会,最能适应于社会的需要。我们从事职务犯罪审讯工作,就是规则的运用和经验的积累。把许许多多的单个经验,经过归纳总结,提炼升华,就会在一定领域形成共识,并上升为理性认识,就会对后续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力或指导意义。
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的办理、能否横向扩展及纵向延伸,都离不开成功的审讯。审讯不仅仅是一项工作,更是一门学科,同时也是衡量一名反贪侦查员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一次成功的审讯牵涉的因素非常多,只有在这些因素全部具备或者说是基本具备的条件下,才能最终达成审讯的目的。这就对参加职务犯罪审讯的侦查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需要熟悉案情,充分了解审讯对象的基本情况与背景,而且必须运用和掌握一定的审讯谋略与审讯技巧。在十几年的反贪工作实践中,注意到侦查员的肢体语言对突破审讯对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战中这一细节却往往得不到重视。故今天就试图从这一本不应该被忽视的细节入手,阐释肢体语言的正确运用在审讯突破中重要性和关键点所在。
一、肢体语言的定义
所谓肢体语言又称身体语言,是非词语性的身体符号,是指经由身体的各种动作,从而代替言词性语言达到表情达意的沟通目的一种语言形式。我们的身体常在自觉或不自觉中传递了许多信息,这就是肢体语言。我们在与人交流沟通时,即使不说话,可以凭借对方的肢体语言来探索他内心的秘密,对方也同样可以通过肢体语言了解到我们的真实想法。人们可以在语言上伪装自己,但肢体语言却经常会“出卖”他们,因此,解译人们的体语密码,可以更准确地认识自己和他人。肢体语言的表达可以通过目光交流、面部表情、动作手势、身体移动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二、肢体语言在职务犯罪案件审讯中的重要性
职务犯罪案件多是围绕权力寻租而衍生的权钱交易的犯罪,由于该类型犯罪自身所固有的隐蔽性、共同利益的牢固性、证据的单一性等特征,从而决定其查办难度较之一般的刑事案件大出很多。同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制约与约束,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一直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位置,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取得最主要的途径就是要通过审讯。在当今贪污腐败份子犯罪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反侦查意识日益增强的现状下,在审讯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法律宣传、政策攻心、强攻高压等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的审讯效果。因此,只有在审讯对象对审讯人员充分信任、高度认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向审讯人员敞开心扉,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么,要达成这一步除了需要审讯人员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采取适合的审讯策略外,更重要的是审讯人员与其顺畅的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而沟通的媒介就是语言(注:此处的“语言”为广义)。心理学家赫拉别恩认为,人与人之间通过语言进行沟通,如果将沟通的技巧按照百分比来划分的话,言词语言占7%,语调占38%,而身体语言占55%。由此可见,身体语言在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过程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一名出色的侦查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技巧,在这一前提下就决定了其也必须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自己的身体语言。
三、常见的肢体语言在职务犯罪案件审讯中的运用
肢体语言的种类很多,应用也相当广泛,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审讯时的肢体语言相比起在正常人际交往中的肢体语言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故就自身在审讯实践中,领悟和摸索出的若干种身体语言进剖析和阐述。
(一)着装
着装是指服装的穿着,常常被视为人的“第二肌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穿衣。着装要基于人自身的阅历修养、审美情趣、身材特点,根据不同的时间、场合、目的等,力所能及地对所穿的服装进行精心的选择、搭配和组合,从而进一步体现自身的气质、身份与地位。审讯不仅仅是一种正式的工作场合,基于法律的尊严性与权威性,它更是一种探求事实,还原真相,彰显正义的场合。因此,作为审讯人员的着装是十分考究的,一身合适的着装不仅能提升审讯人员个人的自信,也会让被审讯人员的心理形成审讯人员成熟稳重、值得信任的初步认知。笔者认为在审讯的过程中,审讯人员的着装(仅指男性侦查员)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宜深不宜浅”。从服装的色系来看,选择深色系的服装较之浅色系的服装,更能体现个人的成熟干练。在审讯的过程中,不仅能给审讯对象造成心理上的威慑,同时也能更容易获取其的信任;(2)“宜简不宜繁”。在服装颜色的搭配上,包括鞋的选择在内,全身的颜色不应超过三种,否则易被人产生视觉的误差,从而形成不稳重、轻浮的印象;(3)“宜正装不宜休闲”。审讯人员身着正装,不仅是对审讯场合的尊重,同时也是对审讯对象的尊重。但我认为在初次审讯的时候,审讯人员尽量避免身着检察制服,因为这样会使审讯对象的压力倍增,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之后审讯突破工作的开展,建议只要是一般的衬衣或者有领的T恤即可。
(二)空间距离
在人与人进行沟通交流的过程中,由于人们的关系、亲疏程度不同,所以人际距离会有所区分。根据美国学者霍尔对人际交流的研究提出的四种人际距离:(1)公众距离3.657—7.62米;(2)社交距离1.219—3.657米;(3)个人距离0.457—1.219米,这是朋友之间的交往距离。此时,是人们能够接受大量言词信息及身体语言的距离;(4)亲密距离0—0.457米,这是亲人、夫妻之间的距离。基于此项研究结论,结合审讯工作的实际,我认为在审讯的过程中,侦查员应尽量选择与审讯对象保持上述的第三种距离,亦即是个人距离,理由如下:现有审讯室的设置,多为高抬低櫈的配备,即审讯人员位于高处而审讯对象位于低处,且二者之间的距离达到两米甚至更长,这样的设置无疑很好显示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但却拉远了二者之间的空间距离和心灵距离,形成有尊卑之分的尴尬局面,无法构建相互信任的沟通氛围,并不利于审讯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我建议我们的审讯人员应当适时的放低自己的身段,主动去接近或者靠近审讯对象,在其左右侧前方呈60度角左右,1米左右的距离就坐展开审讯。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审讯对象感受到审讯人员的诚意和来自外界的压力,给予其极强的心暗示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审讯人员及时捕捉审讯对象在语速、语调、身体动作的轻微变化,从而进一步判断其心理状态,为审讯的延伸收集更多的素材。
(三)眼神
眼神是无声的语言,是洞悉犯罪嫌疑人的闪电。讯问人员可以通过它向犯罪嫌疑人传递各种各样的信息。讯问人员当掌握到犯罪嫌疑人正在心理动摇阶段的关口时,不失时机地用眼神去消除其对立心理,化解僵局,这不失为一上策。犯罪嫌疑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精神高度的紧张,虽说他们对案发被抓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但当他踏进讯问室的那一段时间里,仍处于一种惊魂未定的状态,再加上对事态的发展不明,更加重了他的恐慌心理,其肢体上就会不自觉地表现出浑身哆嗦、手足无措、心跳快、呼吸气重、双眼处于一种游离状态、注意力高度集中、同时又尽量控制自己。有的装着可怜相,以博取讯问人员的同情心,削弱讯问人员的斗志;有的则装出无辜状,以打乱讯问人员的方寸,降低讯问人员的自信心。但总的来讲犯罪嫌疑人都在不停地观察我们讯问人员的一举一动,听取我们每一个人的每一句话,以便获取更多的有用的信息来决定下一步的去向。此时的讯问工作,应当首先考虑到的是肢体语言的运用。特别是对眼神这一独有的肢体语言的运用:俯视,即双目向下注视对方;凝视,即集中目光看对方,目光可控制于对方的前额到双眼区域;逼视,双目射出威严激忿的眼光,不偏不倚,直视对方;虚视,即注视对方时视线游离,并未定焦在某一点上,就是似视非视。在这一阶段对眼神的运用其目的不是为了观察,而是为了让对手观察到自己目光中所显露出来的威慑、坚定、不满、怀疑及冷淡。
(四)面部表情
根据研究表明,人的面部表情全部来源于心理活动,面部表情的变化也就意味着心理活动发生变化。一个普通人,在未经任何训练的情况下,很难通过控制心理活动从而达到控制自身面部表情的效果,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有什么样的心理活动就会有一些特定的面部表情来进行对应,而且这种反应是下意识,不能完全受到大脑所控制的。所以,一名合格的侦查员在审讯的过程中,不仅要时刻关注审讯对象面部表情的轻微变化,从而了解并掌握其随时的心理活动变化,进而对其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而且还要格外重视对自身面部表情的修饰。因为,审讯实际上是侦查员与审讯对象双方互动的一个过程,侦查员在观察审讯对象一举一动的同时,审讯对象也在时刻留意着侦查员的一切动向。双方都在不断的进行试探,力求摸清对方的心理底线究竟在何处。这样就要求侦查员必须有针对性的对个人的面部表情进行控制和训练,尽量做到即使内心波澜壮阔,面部表情也要始终保持平静如水。审讯人员要学会控制好自身的情绪,做到喜不露于表,怒不意于形。正所谓“水无常态,兵无常形”,侦查员还要根据审讯对象情绪的变化,有目的的调整自身面部表情,或施压、或倾听、或同情,使审讯对象产生错觉,让其感受到侦查员同样是感同身受,从而逐步产生信任,最终达成我们审讯突破的目的。侦查员若想达到如此的境界,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除了有针对性的进行训练之外,如对着镜子反复练习,还有赖于个人法律素质、品格修养以及社会阅历等多方面的不断提升和积累,最重要的是要在审讯的实践中去尝试和实践,摸索出属于自身,适合自身的方式与方法。
(五)手势
手是肢体语言表达最丰富的部位。人在幼年时,每当哭闹、惊恐,父母多是以拍背、抚摩头等动作使幼儿安静下来的。当人到成年后,每当情绪不稳定,也希望有这样一只手来抚摸自己。讯问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正在被摧垮、犹豫不决、矛盾斗争时,恰当的手势会起到父母安慰孩子般的作用。我们可以轻拍犯罪嫌疑的肩膀,以示肯定。手势也是除语言外人们表达内心最常用的方式。当一个人在说某事时,如果语言不能完全表达他的想法,那么手便会做出不同的动作以更准确的表达情绪。手势所表达就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情绪,手势说明着说话人的态度。在讯问中,获得信息的主要方式就是问答式,所以当讯问人员面对被讯问人时,我们理应适时、有度地使用肢体语言中的手势来表达自己的情绪,向犯罪嫌疑人传达一种信息。我们可以用双指并拢指点的方式传达我们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大量犯罪证据的信息;我们可以用单掌下压的手势来告诉犯罪嫌疑人,我们有着排除一切困难和干扰对案件一查到底的决心和魄力;我们可以用以指头叩击桌面来打破正面交锋前的寂静,以无语的声音敲响对犯罪嫌疑人的警钟。我们还可以在一个阶段的讯问工作结束后,朋友式的与犯罪嫌疑人握握手,用手来告诉他,尽管我们是办案人员,但我们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我们愿意下次的讯问能以聊天的方式来完成。
(六)踱步
踱步是震惊犯罪嫌疑人的雷霆。讯问是一项艰巨的工作,长时间保持同一姿势的讯问对讯问人员来说是一件难受的事。适时的运用踱步这种肢体语言,一方面可以巧妙地缓解讯问人员身体上的疲劳,另一方面也能在心理上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的压力。具体到讯问前期阶段,讯问人员以犯罪嫌疑人为中心做绕圈式的踱步,加上双手环抱胸前或交叉放于背后的姿势,既便于讯问人员暗中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表情,了解其心理动态,也有助于营造出一种紧张的气氛。同时,讯问人员在踱步中所发出的沉稳的脚步声,这无疑如同是雷霆之音,震惊着犯罪嫌疑人,扰乱、撕裂着犯罪嫌疑人正在构建之中的防御线。突然走到犯罪嫌疑人身后与其进行交流,也必然会给犯罪嫌疑人产生某种恐惧感。抱臂踱步是思考的标志,是让犯罪嫌疑人错误地断定讯问人员已经听信其谎言的方法。踱步走出讯问室,有意在室外交谈片刻是让犯罪嫌疑人误以为新的情况、证据正在源源不断补充进来的手段。背手在犯罪嫌疑人跟前直线踱步,之后突然停在其正面紧盯其双眼,给其造成伪装已被识破的恐慌。
(七)姿势与神态
在与人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尽管我们不断训练自己的口才,尝试去微笑,学会去倾听,但有的时候,却依然发现与他人的沟通仍旧不是那么顺畅。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个人认为是陷入了只带上自己耳朵的误区。事实上,在与人交流的时候,我们的姿势、神态是不断在影响着别人的情绪、影响着别人表达的真实意愿。在审讯的过程中也是如此,侦查员的姿势与神态对审讯对象如实供述自身涉嫌的犯罪事实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古人有云,“站如松、坐如钟”,这是对我们在审讯中应采取何种资态的最好诠释。因为审讯的过程中,侦查员在大多情况下都是采取坐姿。有人对这一点可能会提出质疑,坐谁不会,难道还能坐出什么花样?诚然,坐是一般人轻而易举能做到的事情,但在审讯的环境下侦查员要坐得好,坐得合乎场合,坐得让人接纳,就是一个值得考究的问题。如在审讯的过程中,侦查员上身向后仰靠在椅背上,有可能会给审讯对象造成“这家伙盛气凌人”的印象;再如,侦查员弯腰驼背,就难免给人没有自信的印象。双臂环抱靠着椅背坐是对犯罪嫌疑人狡辩的揶揄。斜坐是配合声东击西讯问方式,造成犯罪嫌疑人精神麻痹松懈的方法。端坐并配以翻阅材料是告诉犯罪嫌疑人证据已经到位、我们胸有成竹。因此,我认为侦查员有必要做出一个倾听者的姿态,在就坐的时候尽量保持身体前倾,腰部自然垂直,以不接触椅背为宜。臀部置于椅子的前半部分,双腿分开摆放。切忌手脚交叉,以破坏审讯对象供述的兴致。同时,侦查员也要适时配合眼神的运用,眼神应落于审讯对象的眉宇之间,使其既感受到压力与威胁,也不会造成咄咄逼人之感。总之,适宜的姿势与神态,不仅是侦查员个人魅力与修养的体现,也是感染、影响审讯对象,促使其如实供述罪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值得我们去认真学习和灵活运用。
兵法中有:“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此道用在审讯中也是名言良策,谋略之策在于攻心,攻心莫过于动“情”。而适当的肢体语言运用对拉近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距离、营造浓烈的情感氛围、迷惑犯罪嫌疑人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审讯人员在捕捉到内心胆怯、不敢正视审讯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在犹豫不决、矛盾斗争这个信号时,就应该主动与其保持接触,做出期待、鼓励与希望的肢体语言,稳定其情绪,让其有准备说、想说、不说不行、愿意说的心理。肢体语言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时刻牵着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搭脉犯罪嫌疑人的脉搏,听诊犯罪嫌疑人的心跳,所以我们侦查人员就要审时度势,指挥若定,让其按照我们的思路回答问题。善于使用肢体语言,能于小事物上体现大智谋;重视使用肢体语言,会在很大程度帮助我们争取审讯的主动权,夺取审讯工作的最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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